关于对何庆德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
本文转自:渭南日报2022年1月17日,何庆德驾驶陕ESR372号普通三轮摩托车(营运)沿10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楼赵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小什中队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值为44mg/100ml。经多次传唤未到我大队前来处理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二项,拟对何庆德(档案编号:610502319168)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不得重新申领机动处理其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陈述和申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陈述和申辩,三日内日向渭南市公安局临渭交警大队提出,如果要求听证,五日内日向渭南市交警支队法制部门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交警大队
2023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