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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层住宅二楼承重柱被拆,“已隐瞒6年”

3月19日、20日,工作专班继续与业主召开沟通会。

会上,业主们再次提出要彻底调查事实真相,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诉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月20日的沟通会上,长沙县新安派出所张姓所长表示,公安机关已将查清的事实移交给住建部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曲姓工作人员表示,该局3月14日收到县住建局关于该案的移送函,现在局里成立了专班,由泉塘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目前已对该事件立案,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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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3/22 12:03 缘之心 明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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