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刊】一纸“未成年禁入”告示 能否免除文身店责任?

2025-12-21 18:58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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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法官:

郭媛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四庭书记员

“法官,我的孩子才15岁,竟私自去做了大面积纹身,这对她未来求学就业的影响不可估量,纹身店必须负责!”“本店已张贴‘未成年禁止纹身’告示,家长监护失职才是主因。”法庭上,一场围绕未成年人文身的责任之争激烈展开。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个体纠纷,更触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家庭责任与社会义务的边界界定。

案情回溯:一次冲动与多重责任缺位

2025年4月,15岁的小轩前往碑林区某文身店,在其左腿皮肤上进行文身。其父母得知后,认为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多次沟通要求其承担文身清洗费用未果,遂以侵犯小轩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文身店返还文身费988元,并赔偿后续清洗费用5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形式告知能否替代实质审查?审理中,法院查明小轩因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日常缺乏家人关爱,故一时冲动文身。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责任划分。文身店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店内设有告示),且监护人缺位应负主责,仅同意退还文身费用988元及清洗费5000元。监护人主张:文身面积大,对身体造成持久伤害,清洗过程痛苦且昂贵,文身店违法经营应承担全部后果。

调解因双方立场悬殊而陷入僵局,案件走向判决。

裁判要旨:过错划分与责任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身店违反法定义务,过错明显,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店虽设有告示,但未要求小轩出示身份证件以核实年龄,为追求商业利益放任风险发生,其过错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未充分履职,亦有过错,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长期疏于关心与管教,未能及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的此类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文身店返还文身费988元,并承担主要赔偿义务,支付文身清洗费7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小轩父母反思了亲子关怀的缺失,文身店亦承诺将严格整改,落实年龄核验程序。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未成年人文身绝非个人私事,而是关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公共议题。 文身具有不可逆性,可能成为其日后升学、参军、就业的隐性障碍。 经营者必须履行主动审查义务,在难以判断年龄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形式告知不能免除实质责任。监护人应加强日常关怀与教育引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杜绝放任不管。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需形成家庭、市场、司法协同保护的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健康的成长环境。

案例延伸:

当青春期的冲动尝试与法律划定的保护红线相遇,一方是坚称“已张贴告示”的经营场所,另一方是痛心于“监护失职”的家长,责任的天平究竟该如何倾斜?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侵权诉讼屡见不鲜,其争议焦点高度相似: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明确禁令下,形式上的告知能否替代经营者实质的审查义务?监护人的职责缺位又该如何衡量?

①仅凭身高长相判定文身顾客为成年人?存在重大过错

临潼法院此前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张在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前往西安某文身店接受文身服务。小张父亲发现后,以文身店未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文身店合伙人胡某和赵某返还小张文身服务费,并赔偿小张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00余元。

临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虽自愿文身,但文身时仅十三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权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其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行为不同意、不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文身行为客观上会导致文身者社会评价降低,严重者影响文身者升学、入伍、就业等,即便文身清洗后亦会在身体上留下难以复原的疤痕。

本案中,某文身店合伙人胡某和赵某在未核实原告年龄、身份,也未取得原告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的身高长相判定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告进行大面积文身,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监护人对原告亦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其未尽到该职责导致原告主动文身,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两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负40%的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判决胡某返还小张文身费400元,胡某、赵某连带赔偿小张文身清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其余损失由小张自己承担。现判决已生效。

②未要求顾客提供证件核实年龄 未尽审慎审核义务

2023年8月,14岁的王某在手机上刷到某刺青店的视频,出于好奇,王某与刺青店经营者胡某互加好友,至刺青店文身。

胡某未按规定查看王某的身份证件、未核实其实际年龄,擅自在王某左侧肩胸处进行文身,大小约32.0cm*30.0cm,王某支付文身费300元。王某监护人发现王某文身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此情况,并在就责任承担事宜与刺青店协商未果后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刺青店返还文身费,并支付清洗文身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王某在文身时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不能清晰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潜在不利影响及其他不良后果。刺青店作为经营者,在不能判断顾客是否成年时,并未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证件以核实服务对象的真实年龄,未尽审慎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刺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刺青店返还王某文身费300元。同时,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王某的治疗情况,参考公立医院相应的治疗费用标准,确定由刺青店赔偿医疗费10000元,如王某后续实际治疗费超出该金额,可另行主张。此外,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文身存在损害身体健康,妨碍升学、就业等直接后果,且目前已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故确定胡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综上,法院判决刺青店共计支付王某143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延伸:向未成年文身说“不”

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此外,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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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