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省情、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按照《方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省级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费率为0.3%左右。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各参保主体合理分担费率,按规定缴费。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费率超过6.5%,且平移费率后统筹基金当期不赤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的统筹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权益和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平移不高于0.15%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同时,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筹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