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发布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2026-06-15 07:04    来源:太原日报

6月13日,省高院、省文物局联合发布5起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涵盖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盗掘古长城遗址等案件类型,引导全社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凝聚文物保护合力。其中,以下几起案件尤其引人关注。

盗掘古墓葬

李某烈与牛某军、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共同预谋盗墓。后探得一处古墓葬,盗掘期间,李某烈负责挖坑,其余4人轮流放哨、吊土。几人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未盗得文物。经鉴定,该墓系两周时期墓葬,盗掘行为造成原墓葬结构毁坏、遗存信息缺失,对两周时期历史文化研究保护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烈等5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伙盗掘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5名被告人共同盗掘古墓葬,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烈、牛某军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烈等5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郑某军、柳某珍、李某虎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李某烈等5名被告人三年二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网上倒卖文物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段某峰在某电商平台上挂售青铜剑、青铜戈,后在其住所查获大量文物。经查,段某峰通过电商平台售出两件青铜剑。涉案青铜剑已被追缴,经鉴定为战国时期三级文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所交易物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并实施为出售而收购、储存文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段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段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盗掘古长城遗址

2019年5月,赵某、刘某林、尹某、闫某等7人为盗掘文物分工配合,在山西省某县境内烽火台本体南侧10米处挖掘盗洞,因未挖出文物遂停止。经鉴定,该烽火台是长城防御体系中的单体建筑,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长城整体历史风貌造成一定影响。之后,赵某、刘某林等4人又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县境内烽火台遗址挖掘两处盗洞。经鉴定,该烽火台为明长城二边外烽火台,属古代人工遗址,盗掘行为破坏了烽火台本体,对该古代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均造成了破坏。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7名被告人盗掘晋、蒙两地烽火台的行为,破坏古长城文化遗址,妨害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依法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其中,7名被告人在山西某县的盗掘行为未破坏长城烽火台本体,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等7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