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7月18日讯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发生重要变化。对此,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袁震律师结合长期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实践经验,对新规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实务影响进行分析。
规则调整:实际施工人不能再简单突破合同关系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情形,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部分情况下允许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这一制度安排,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对于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建设工程司法规则逐步回归合同关系本身。袁震律师表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边界。
对于转包、违法分包形成的施工关系,实际施工人无法再如之前一样直接向发包方(业主方)主张工程款。也就是说,如果总承包方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合同关系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再向发包方(业主方)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这一变化,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也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进行规范治理的导向。
重点变化:挂靠施工能否主张工程款,关键看发包方是否知情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挂靠施工情况较为复杂,也是实际施工人维权中的重点问题。
袁震律师介绍,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是需要结合发包方是否知晓挂靠事实进行判断,这也是本次司法解释二中给挂靠人留下的唯一维权捷径。
如果发包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知道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企业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知道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挂靠人,那么挂靠人仍然可以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但如果发包方并不知晓挂靠事实,仅存在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内部约定,那么挂靠人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则可能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工程项目参与主体而言,证据留存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付款记录、项目管理资料、往来函件等,都可能成为未来解决工程争议的重要依据,特别对于挂靠人来说签订合同时候留存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证据尤为重要。
袁震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案件中,事实认定往往依赖证据支撑,工程参与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做好法律风险管理,而不能等到纠纷发生后再被动维权。
趋势变化:工程款并非无法追回,合规经营成为行业方向
面对规则变化,不少实际施工人担心,未来工程款是否更加难以追回。
对此,袁震律师表示,司法解释的调整并不是取消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而是改变了权利实现 方式。工程款不是无法追回,而是不能再简单依靠过去的路径解决。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仍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就是说,当承包方怠于向发包方(业主方)主张工程款,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时,实际施工人可越过总包方直接向发包方(业主方)主张工程款。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的适用时间节点,也是近期建设工程案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
袁震律师介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公布后,其团队正在代理的多个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第一时间进行了咨询,不少实际施工人担心,自己的案件是否会因新规实施而败诉。
对此,袁震律师表示,新司法解释对适用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2026年6月30日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则上仍适用原有规则;2026年6月30日后新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执行。
“因此,对于正在发生争议或者准备起诉的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判断案件适用规则,避免因错误理解司法解释而影响维权策略。”袁震律师提醒。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此次规则变化体现了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作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袁震长期关注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变化,持续参与行业专业培训与规则研究,服务领域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风景园林、施工图设计等多个方向。
他认为,未来建设工程企业更需要重视合同管理、施工过程留痕、工程资料保存和风险预防。对于工程行业而言,司法规则的变化不仅意味着维权路径的调整,更释放出鲜明信号——依法施工、规范履约、合规经营,才是建筑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根本之道。(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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