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新规将于9月30日正式施行。
针对新法规的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金融财税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潘志成律师 。
新规中第十三条从算法推荐角度对第十二条形成配合。第十二条规定金融产品不得混入支付工具选项,解决“在哪里推”的问题;第十三条则规定“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解决“怎么推”的问题。对于“免息分期”“限时提额”等精准营销,新规要求:必须真实全面披露年化利率、费用和违约后果;不得片面宣传首期优惠;必须提供拒收、退订和非个性化推荐选项。两者共同构成“入口隔离+算法约束”的双重防线,防止消费者在支付场景和算法诱导下过度负债。
天眼新闻记者 赵哲铭
编辑 郭睆秋 胥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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