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霸王条款”,劳动者如何见招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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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霸王条款”,劳动者如何见招拆招?

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遇上“霸王条款”,劳动者可利用法律武器见招拆招。 本报记者 严洁 绘制

又到一年毕业季,许多新的劳动者即将步入职场,开启人生新阶段,在求职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少“状况”。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滥用主导地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自身法定义务,如扣押员工身份证件、发生伤残概不负责、无条件放弃加班费……应对职场“霸王条款”,劳动者入职前应审慎查看用工合同,在遭遇侵权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正确维权。

侵权一 入职缴纳保证金、扣押证件

案例:小冯入职某旅行社从事导游员一职。为防止员工“跳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要求她缴纳5000元保证金,并将身份证暂交单位统一管理。后因拖欠工资,小冯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返还身份证和保证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合理请求。

点评: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有的要求提供担保或风险押金,以达到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变相扣发工资等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遇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等途径依法维权。

侵权二 发生事故“伤残自理”

案例:小关应聘到一家家具厂担任木工,合同约定中有“违规操作发生伤残事故,工厂概不负责”的条款。一次在切割木料时,小关左手手指不慎被轧伤,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3.6万余元。伤愈出院后,家具厂表示厂里只负担他住院期间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由职工自付。小关为此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小关的工伤待遇及相应损失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劳动合同中“伤残自理”的条款明显与法相悖,是无效的。

侵权三 合同期限内辞职需缴纳违约金

案例:小孙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前离职,单位收取违约金。试用期内,因小孙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试进入政审程序,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时被拒绝。随后小孙根据公司要求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认违约并缴纳违约金6万元,单位遂同意其辞职并配合通过政审。经仲裁后小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向原告收取的全部违约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小孙工作期间并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亦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做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侵权四 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放弃加班费

案例:贾某应聘到一家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订立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半年后,贾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该企业认可贾某的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贾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该企业支付贾某加班费1.9万元。

点评: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故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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