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与致同会计师所被警示 大成精密IPO两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13号)、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陆遥、刘兴德的监管函(深证函〔2023〕596号)、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萍、闫靖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12号)。
2022年9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推荐的深圳市大成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精密”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开展了现场检查。
经查明,大成精密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李萍、闫靖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违规行为;招商证券作为保荐人,陆遥、刘兴德作为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发行人首发上市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存在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显示,大成精密主营业务收入为设备产品销售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为“设备经客户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7月前,大成精密未制定设备销售验收单相关制度,以“开票确认收入”方式进行财务核算。2021年7月,大成精密制定《设备验收单操作规范》,并完善收入确认单据,向客户补充发送统一制式的验收单,验收日期由大成精密自行填写,客户核对设备已安装使用即予确认。大成精密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与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同时,报告期内大成精密存在以下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销售收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针对验收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合同以及大成精密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检查组通过实地走访部分重要客户、获取客户验收外部单据,与大成精密收入确认相关凭证进行逐一比对,发现大成精密报告期内部分验收单据记载的验收时间与外部验收单据时间不符。二是部分销售订单设备验收时间与质保款支付时间的间隔短于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三是部分销售订单验收款回款时间早于设备验收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