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温州市鹿城区一鞋企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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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温州市鹿城区一鞋企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鹿城区某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28日批准立案调查,并于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

查处依据及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某鞋材有限公司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储存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序号2828类,易燃液体,类别2、乙酸乙酯属于危险化学品序号2651类,易燃液体,类别2,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规定,构成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十八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做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安全警示标志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安全标志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志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而且设置位置要正确合理,否则就难以真正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胡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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