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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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本文转自:陇东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要点一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于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3.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5.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6.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7.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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