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害,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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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害,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提供劳务者受害谁来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贺某某新建房屋,让原告杜某某提供劳务。2021年3月20日,原告因水泥搅拌机负荷太大,徒手上前扯搅拌机皮带,致使右手被搅拌机皮带卷入齿轮中,造成意外受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因自建住宅,雇佣原告从事瓦工辅助工作,并发放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现场监管和安全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多年来一直为他人提供劳务,从事小工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务经验,其在水泥搅拌机空转打滑时,未实施断电操作,且在未使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徒手扯拽搅拌机皮带致使手指受伤,自身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判决被告承担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对双方过程进行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应根据雇主与雇员在受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认定赔偿责任。具体而言,提供劳务者是否多年从事相关劳务,是否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劳务活动本身是否具备较大的危险性,劳务活动是否对劳动者有更专业性的要求,以及是否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对雇主而言,要看其在接受劳务成果中是否享有利益及利益的大小,是否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在接受劳务者指示的范围、时间内进行劳务,且要对自身工作环境存在的风险要有一定的认知度。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提供劳务者具有过错。

(殷沁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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