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兴钟土地交易所收取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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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兴钟土地交易所收取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的公告

本文转自:贺州日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交易所收取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由钟山县兴钟土地交易所收取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费。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内容和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规定执行。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内容和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规定执行。

钟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1日

钟山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交易未成交: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一)矿业权交易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元4%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元3%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元1.5%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元0.8%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元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元0.15%

(二)土地使用权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元3%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元2%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元1%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元0.5%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元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元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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