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医吃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被判刑22年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郑壹
据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官英勇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官英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官英勇利用担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玉林市卫生学校校长、玉林市医疗集团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院基建项目承揽、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支付款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共计5664.99万元。
2017年4月,时任玉林市医疗救助慈善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长的官英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将慈善会无法确认来源的348万元套取出来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
2015年2月至3月,官英勇利用担任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和慈善会法定代表人兼理事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私利,擅自决定挪用8000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017年8月23日,时任玉林市德善健康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官英勇违反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擅自转让该公司的子公司给广西某有限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8764.52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官英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官英勇被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利用担任玉林市医疗救助慈善会会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将单位的财物占有已有,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单位的资金80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官英勇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官英勇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中均是主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退出部分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2023年2月24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广西医科大学玉林校区、附设玉林卫生学校组织员,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官英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广西医科大学纪检监察组、玉林市监察委员会对广西医科大学玉林校区、附设玉林卫生学校组织员,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官英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官英勇身为长期在医疗系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底线失守,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装修费用由他人支付,大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毫无规矩意识,不执行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家风败坏,生活腐化;利欲熏心,靠医吃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院基建项目、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大搞权钱交易,伙同亲友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亲友虚构事实侵吞及挪用慈善资金;滥权妄为,擅自处置国有医疗企业资产,造成损失特别巨大。
官英勇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破坏医疗卫生行业风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官英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