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民事赔偿部分就达63万余元!织金“伪造出售支付宝账号案”当庭判决
日前,由毕节市织金县检察院向织金县法院提起的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当庭判决支持全部诉求。
2022年6月,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寇某某,二人达成买卖支付宝账户协议。潘某某将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发送给寇某某后,寇某某根据账户数量支付费用给潘某某,寇某某再将所得的支付宝账户转卖给他人。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潘某某组织多人先后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毕节市赫章县、纳雍县、织金县等地非法收集他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3500余个,用于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后出售给寇某某,潘某某从中获利632213.10元。
织金县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3年6月28日依法向织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潘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费632213.1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11月8日,织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公益损害赔偿金额焦点进行质证和辩论,织金县检察院认为潘某某非法收集并转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直接公益损失难以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数额应按照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数额予以确定,通过潘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最终认定潘某某应赔偿数额为人民币632213.10元,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陈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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