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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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本文转自:中国绿色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张焕瑞(中国林业书法家协会会员、内蒙古森工集团书法家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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