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邓一家开启了新生活
当地政府曾多次与邓某一家进行协商,但因过渡期的安置房无法落实,且无合理的解决方案,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历败诉与协商未果,2023年9月,邓某来到衡阳市检察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调查核实,找出症结消“心结”
“房屋是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关系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受理案件后,衡阳市、县两级检察院迅速组建联合办案组,秉持“一案四查”的精准监督理念,推进一体履职,协同发力。
经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办案组查明事实:《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协议》中邓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邓某一家的知情权与确认权未得到保障,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违法。
此外,拆迁行为系衡阳县某管委会委托某施工单位实施。然而,施工单位并非行政主体。那么,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此案涉及的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为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办案组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集体研讨,确认此案争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原审中原告已经履行了提起诉讼应当完成的初步证明责任。衡阳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以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而裁定驳回起诉有误,遂决定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我家周边堆满了厚厚的泥土,雨天出门安全得不到保障,我想早点拆迁,但安置又无着落。”在依法开展监督的同时,办案组成员经常想到邓某介绍案情时那无奈的神情,决定将化解行政争议贯穿诉讼监督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