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会员的尽头是“无限套路”
本文转自:三明日报
●张 涛
“说好的邮箱‘无限空间’原来是假的,原来还有数量限制,我还是得删邮件才行。”北京消费者小吴最近遇到一桩烦心事。冲着标了“无限空间”的“会员特权”,她购买了某网络邮箱的“F+会员”,没想到“无限空间”的邮箱在半年后就又满了。(5月9日《工人日报》)
对于像小吴这样,日常工作需要接收大量网络邮件,邮箱时常爆满的消费者来说,网站会员标榜的“无限空间”服务无疑颇具吸引力。按照消费者的习惯理解,所谓“无限空间”就是邮箱空间不设上限,想用多少用多少,再也不需要靠删除邮件来释放邮箱空间。
殊不知,这只是消费者单方面的想当然。网站会员权益细则指出,会员可享有无限量空间限制,邮箱容量达到50%后,会自动扩容。但同时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在会员有效期内,邮件封数不超过10万封。否则,邮箱就不能正常接收新邮件。
显然,对于“无限会员”的理解,消费者和网站之间出现了偏差。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会员服务时,更多基于对于“无限”的通常理解,没有仔细查看细则。同时,更重要的是,网站没有将无限会员的限定条件予以提示和说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无限”会员的尽头是“无限套路”,不仅有悖商业道德,而且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网站来说,会员服务“无限空间”的限制条件,与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必须以显著方式予以说明,而不能躲在会员权益细则的角落,被消费者忽视。
无独有偶,一些网络会员充值服务频频给消费者埋“坑”。不少网友吐槽,在开通会员之前,页面上看不到权益详情,必须缴费后才能看到;服务商隐藏权益详情,需要消费者花工夫主动寻找、绑定才能享受额外权益。对此,亟待有关部门、网站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努力,规范网络会员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有关部门应开展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指导经营者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网站平台应端正经营理念,认识到靠“无限套路”挖陷阱,蒙得了一时,蒙不了一世,早晚会被消费者用脚投票。只有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才能行得稳、走得远。此外,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在购买服务前仔细阅读细则,养成先了解后下单的谨慎消费习惯,避免后期维权带来诸多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