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102|社会保险可以补缴吗?按什么标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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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102|社会保险可以补缴吗?按什么标准补缴?

凭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计部门或综合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调解书、审计报告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应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和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材料。

问:办理补缴会收取利息和滞纳金吗?

答:(一)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以12)计收利息;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二)加收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三)收取的利息和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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