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款孕产妇保健品被指不按批文生产、涉事企业称系诋毁,相关部门已介入
在刘博提供的另一段录音中,运城市监局一名工作人员称,此事已经立案调查,但需要一定的时间。
澎湃新闻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11月15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运城市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按照程序办理中,至于其他情况,他表示不清楚。
随后,记者多次致电运城市监局宣传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均未获得有效回复。
专家:富马酸亚铁相当于是还原铁的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刘博提供的另一份盖有“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印章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书》载明,经运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如下:“阿法林-润康胶囊片剂(孕产妇专用型)”由长城生物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康惠中天”生产。长城生物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于1997年9月4日获得由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委托方要求,“康惠中天”按照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的阿法林-润康胶囊片剂(孕产妇专用型)企业标准0/KHZT0015S-2024及合同1.2条成品包装标准生产,并作为验收标准。
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书》载明,委托方提供的外包装配料表中,原料包含“还原铁粉”,但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标准中不包含“还原铁粉”,而是由“富马酸亚铁”代替“还原铁粉”。因委托方位于北京,不在该局管辖范围内,案件已于2024年8月26日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