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若涉罪,郑某某将来还能当导演吗?
“对于郑某某案,如果罪名成立,其导演工作中存在再度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险性与可能性的,法院有可能禁止其继续从事原行业。”隗卓然说,同时,如果演艺行业内部存在有关自律规定,明确排除存在相应前科劣迹人员从业的,则郑某某可能被本行业拒之门外。
司法机关严格监督
确保禁令真正落地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自《意见》出台后,多地法院据此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作出从业禁止规定。那么,实践中,如何确保从业禁令真正落地,有效执行?
参与办理过相关案件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王力向记者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该条所指的“性侵害”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故若郑某某猥亵儿童罪名成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均不能聘用其作为工作人员。
“同时,对于此类人员还应警惕其通过自行成立公司规避前述规定,隐蔽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王力说。
王力还提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据此,即便其本身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但若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作出3年至5年的从业禁止判决。“为体现刑法之谦抑性,在把握禁止从事职业范围时应尽可能精准,以适当保障罪犯的生存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