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部分岗位职责未有效分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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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部分岗位职责未有效分离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昨日,河北证监局公布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西山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号)。

经查,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西山道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销、合规风控与账户业务办理等不相容岗位部分职责未实现有效分离。二是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未按要求申报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场内证券投资行为。三是未严格落实经纪人登记管理要求,证券经纪人登记执业地域与委托合同约定执业地域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制衡的原则,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监控、处置、惩戒等投资行为管理制度和廉洁从业规范,制定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违规从事投资,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下为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西山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3号)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西山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销、合规风控与账户业务办理等不相容岗位部分职责未实现有效分离。二是未有效落实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要求,未按要求申报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场内证券投资行为。三是未严格落实经纪人登记管理要求,证券经纪人登记执业地域与委托合同约定执业地域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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