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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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

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存量代销产品,《办法》提出,应当平稳过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就销售管理而言,《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运营且不依赖于其他机构的渠道设专区销售代销产品,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将全部或者部分销售环节嵌入其他机构应用场景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务。代销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通过本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专门渠道以非公开方式宣传推介和销售。

在向客户宣传推介代销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关注代销业务规则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二)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三)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四)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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