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创始人兼主席、牛津大学教授詹姆斯·桑顿:司法系统正成为推动社会迈向气候安全轨道的关键力量|2025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
第二类案件则是针对企业的新型气候责任案件。詹姆斯·桑顿介绍,诉讼是限制企业排放的有力工具。例如,在部分地区出现针对未获得合法许可的新建燃煤发电厂的起诉,但要利用诉讼来敦促企业超额完成公司减排并不容易。由此,出现了一些新的针对企业责任的案件,促进企业改变行为模式。
例如反“漂绿”诉讼,这类诉讼是由于企业会宣传自己是绿色企业,给人以环保先锋的错觉,其实往往属于虚假宣传,因此诞生了反“漂绿”诉讼,要求企业诚实以对。荷兰皇家航空成为首个因“漂绿”行为被诉的航空公司。其“随心飞行,不伤害气候”的广告宣传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误导,企业承诺整改。此案后,陆续有针对企业环境营销虚假陈述的新案件出现。
此外,损害赔偿亦是一类针对企业的新型气候责任案件。但迄今为止,还从未有过针对公司气候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
然而在秘鲁农民柳亚诉德国莱茵集团案中,虽未获赔,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若能建立更严密的因果关系链,气候损害赔偿诉讼具备胜诉可能。这为后续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案是麦考密克诉HRM 案。因油气行业长期存在一种运作模式——企业钻探油井后,在油井接近枯竭时将其转给专门设计破产程序的关联公司,通过这种"金蝉脱壳"手段逃避封井责任。这些本应彻底封存的废弃油井持续泄漏甲烷,成为加剧气候变化的隐形推手。该案中,土地所有者针对其土地上遗留的“僵尸油井”提出创新性诉讼。原告构建了三层法律主张:首指被告通过无价值资产转让构成欺诈性交易;次证油井持续污染构成环境侵权;最终揭示多方合谋逃避法定封井义务的违法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