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手机套餐升易降难,我的套餐,到底谁做主?
从权利依据看,消费者依法享有两项核心权利:
一是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包括接受或不接受某项服务;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进一步规定,运营商不得限定用户使用指定业务,对用户的业务变更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实践中,运营商以 “系统限制”“只能升不能降” 等理由拒绝降档,实质是强制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明显违反此项权利。
二是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拒绝强制交易。现实中,运营商若隐瞒 “合约期”“限改条款” 只强调优惠,或声称 “降档后无任何优惠”,实则以隐瞒信息强制用户维持高套餐,已构成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需注意的是,即便运营商在格式条款中约定 “降档取消所有优惠”,若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关于合约期问题,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磊波表示,部分套餐虽确设合约期,但运营商需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条款(如合约期限制)。若运营商用小字标注、藏于合同末尾等方式规避告知义务,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而言,如果“合约期内不可降档”等内容仅出现在冗长合同文本的末尾,使用与其他条款无异的极小字体,未进行加粗、标红等显著提示;如果业务员在办理时仅口头宣讲优惠,未对该限制条款进行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重点说明,那么,这些条款就因为“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而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正常办理降档。此外,若条款单方面排除用户主要权利,也可能被直接认定为无效。
许磊波建议,若遇到套餐降档受阻,消费者可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先向运营商客服或内部投诉部门反映;沟通无果,可向12315消费者协会或工信部12300申诉平台投诉;若涉及欺诈、重大利益损失等情况,还可通过法律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