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晨智能: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时间及代持信披存疑窦
对此代持关系,公司解释称:“2017年8月姚欣拟出资发起设立郑州众鼎作为嘉晨有限的员工持股平台。因郑州众鼎筹建时未确定激励员工名单,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故姚欣决定暂由作为嘉晨有限管理人员的李飞代持一部分合伙企业份额作为未来员工激励的预留份额,双方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书》,约定李飞无偿代姚欣持有拟设立的郑州众鼎10%的出资比例,对应人民币86.58万元出资额,姚欣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相应出资份额的全部股东权益。在发行人激励员工名单确定后,李飞于2020年12月将其代姚欣持有的郑州众鼎的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公司员工,并将其份额转让所得全部转给了实际出资人姚欣,同时姚欣将其持有郑州众鼎的出资额部分转让给发行人公司员工,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有关各方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支付转让价款并缴纳相应税费。至此,李飞不再持有郑州众鼎的出资份额,李飞与姚欣之间的代持关系解除。”
然而此次IPO,嘉晨智能招股书在披露公司代持的相关情形时,在介绍郑州众鼎的出资情况中,并未披露李飞出资实为替姚欣代持。仅披露郑州众鼎的合伙企业的出资情况为姚欣出资779.22万元、出资比例为90%,李飞出资为86.58万元、出资比例为10%。
那么,前次IPO时,招股书披露李飞在郑州众鼎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为代姚欣持有,且员工持股转让份额的相关所得全部转给了姚欣,此次招股书未主动披露代持关系的原因及合规性考量是什么?
另外,上述信息是否属于IPO审核中需强制披露的关联方或股权清晰性事项,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信息?公司认为此次IPO不作披露是否可能影响信披完整性或投资者判断、决策?
就上述相关疑问,《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记者曾致函并致电嘉晨智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记者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