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一医院因使用无资质人员被罚3万
近日,肃宁高新医院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使用未依法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被肃宁县卫生健康局罚款3万元。
文号“肃卫医罚决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肃宁高新医院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使用未依法取得执业资质人员独立开展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为: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内容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本案中肃宁高新医院同时涉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使用无资质人员独立执业”两项违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肃宁县卫生健康局决定给予其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内容为: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天眼查显示,肃宁高新医院(曾用名肃宁县协和医院、肃宁协和医院)成立于2011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王威,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南站,注册资金200万。
来源:信用河北、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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