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网调查丨“童颜”情趣娃娃仍有售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犯罪。
报道中所述“具备性功能、供成人使用”的“童颜”情趣娃娃,其产品设计、功能描述及宣传图片、视频、用户评论中充斥的性暗示内容,明显带有淫秽性质。生产、销售此类产品,若以牟利为目的且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可能涉嫌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关店铺的展示、推广行为,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此类以“女童”“幼态”“萝莉”为卖点,复刻儿童体态、面容,并具备性功能的产品,实质上是在制作、传播具有儿童色情特征的物品,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原则。
即使部分商家辩称产品仅供成年人使用,但其外观设计、宣传用语明确指向或暗示未成年人,足以使公众产生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淫秽联想,其行为性质与危害性依然存在。
记者也提醒消费者朋友们,应自觉抵制此类违法产品,不购买、不使用、不传播。积极通过平台举报、向监管部门反映等方式,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中国吉林网 吉刻新闻记者 孔令辉
图片来源:购物平台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