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企业超标排污受罚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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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企业超标排污受罚15.6万元

东南网12月20日讯 近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28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因在线数据异常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安远镇张垣村莲塘自然村的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养殖鳗鱼,检查时总排口正在出水。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福清市江氏鳗业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原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0%的罚款幅度,减少金额为17380元,最终于2025年12月5日决定对其处罚款156000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未行使。

该公司需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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