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飞行有新规,这些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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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有新规,这些红线不能碰

威海案例

近期,杨某在威海某区域操控无人机进行航拍时,未在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申报飞行活动,且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飞行,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威海公安将严格依据《办法》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对违规飞行行为依法处置。请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学习新规,通过国家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办理飞行审批,共同守护威海蓝天安全。如发现违规飞行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安全飞行,文明相伴。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法规,为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相 关 法 条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苏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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