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婴案”二审维持原判 姜甲儒携判决书上坟告慰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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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婴案”二审维持原判 姜甲儒携判决书上坟告慰爷爷

大皖新闻讯 3月2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入室抢婴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无期徒刑,王某勇无期徒刑,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6到2026,笼罩20年的阴霾终于在今天“拨云见日”。姜甲儒在宣判后携判决书告慰爷爷,其母在坟前长跪泣不成声,“爷爷放心吧,我们会好好地生活下去。”谈及未来,姜甲儒说,没有太多复杂的想法,“就是好好学习,好好挣钱,好好孝顺父母。”

“我们胜利了!”

24日上午9时许,姜甲儒一家在律师李圣的陪同下走出了法院。“我们胜利了!”姜甲儒脱口而出,神色难掩激动,“我现在的心情很爽。”而一旁的母亲乔守芬却眼眶泛红,“我昨天说过,即便是打赢了,我也没有觉得很开心,因为这件事纠缠我们一家太多年,今天算是有个结果了。”

此次二审宣判,山东省高院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物证、笔录等,足以证实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共同预谋,并根据袁某贵提供的被害⼈家庭信息,于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强抢男婴并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断线钳上是否提取到指纹等痕迹证据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曾某孩所提“案发当天吕某东等人搭乘出租车的司机也参与作案”的辩解,在案没有相应的证据或线索予以证实,依法不能认定。

裁定书指出,吕某东于凌晨潜入被害人家中,在现场黑暗且混乱的情况下,未经查找即径直进入男婴所在卧室,其已对被害人家庭情况有所掌握,具有非经他人告知之不可知的特点,与其关于袁某贵向其提供被害人家庭情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袁某贵向吕某东告知的被害人家庭情况明显超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顺口而说的范畴,其对吕某东等人欲盗窃男婴应有明确认知,其上诉理由与常理不符,亦与在案证据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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