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企业负责人称因修路被迫停产停业多年 状告县政府索赔无果
索赔860万元,县政府不予支持
2025年9月,张强收到了山西省高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责令交口县政府在六十日内对合作社和牡丹山庄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判决书显示,张强提出,希望判决被告交口县政府因国道、离隰高速征地建设造成其养殖动物、设备设施损失及无法继续经营进行补偿,共计860万元,并备注“可以以评估为准”。
文中还提及,法院认为,交口县政府应当对上诉人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其养殖场停产停业的原因是修路施工行为导致养殖场无法恢复实质生产,还是因政府的征收行为及相关规划调整确需关闭、搬迁而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正确答复。但交口县政府在对上诉人养殖场所涉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后,对其案涉补偿申请,却以补偿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上诉人走司法程序处理为由,草率作出案涉《补偿申请答复书》,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该院不予认可。
2025年12月30日,张强又收到交口县政府出具的《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文中称,经核查,交口县政府从未对张强一方主张的经营场所占用地块实施过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补偿请求缺乏前提条件,故县政府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对于张强一方主张的国道209改线、离隰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噪音等对经营及财产损失产生的纠纷,系其与项目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与县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范畴,向政府主张补偿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县政府对其全部补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