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拖欠货款48万元后注销,萍乡法院判定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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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拖欠货款48万元后注销,萍乡法院判定总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江西萍乡:法院判决总公司对已注销的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注销,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担责。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合同纠纷,判决某建筑总公司向承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48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与某建筑公司江西分公司陆续签订三份《劳务承包协议书》,承包约某建筑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科技楼、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工程。2015年2月,建筑公司江西分公司向刘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刘某承包款总计55万元,具体以结算金额为准。2016年某建筑公司江西分公司注销,尚欠刘某工程款48万元,刘某遂将某建筑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包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建筑公司江西分公司成立劳务承包合同关系,某建筑公司江西分公司虽已注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遂依法判决某建筑总公司承担48万元工程款的给付责任。

来源: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西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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