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关系问题重述:基于义务违反的视角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一)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都是对义务的违反
刑法中的违法性,可以理解为对某种义务的违反。民法中的“违法”概念,主要在侵权责任部分使用,而民事侵权也是与刑法最为密切的部分。侵权行为违反的法律是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规范,而违反这些规范的表现就是对其所确定义务的违反。因而将义务及其违反作为分析民刑关系的视角和路径,在学理上是成立的,也更具基础性和通约性。
(二)义务来源及其规范属性
将行为人违反义务的来源定位于刑法的“前置法”,可以从法理学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则)理论得到启发。刑法规范中是没有“处理”即权利、义务规定内容的,而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源自“前置法”即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就民刑关系判断而言,某一针对个体性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某一犯罪,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某项义务,就要从民法层面去寻找,更为准确地说,行为人造成其他主体的利益损害,依据民法规范以及当事人约定,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意义上的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才有成立刑事违法性的可能,否则就不能成立针对个体性利益的犯罪。
民事义务违反判断的论域
(一)应区分民刑关系与行刑关系
将民刑关系问题与行刑关系问题区分开来,能够将不同类型的义务及其违反对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影响加以类型化区分,其实践意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刑关系与民刑关系在判断刑事违法性的规则上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有助于明晰义务来源上的差异以对具体犯罪的解释提供指向。对个罪的刑法解释是从罪状开始的,因而对犯罪行为违反义务的理解首先是从罪状推导出来,进而追溯到“前置法”中的义务规范;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混淆了论域,那么在解释具体犯罪时就会存在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