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律师信箱)
因此,技术方案属于A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 您公司及顾问需自证清白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您公司及顾问如能证明A企业所主张的技术方案,比如系您公司或顾问自行研发、反向工程或受让、许可等获得或使用,则可使您公司及顾问免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追究;若不能证明,您公司及顾问会因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而被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如若您公司及顾问最终被法院判定对A企业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