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律师信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包括“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律师提醒
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权利和竞争力,能够与竞争对手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我国正持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若您公司技术顾问提供的技术改进方案确系自行研发、反向工程或受让、许可等获得或使用,建议您公司和技术顾问应该尽早收集相关证据,以避免因相关侵权纠纷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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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