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金”如何区分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通俗地讲,押金是指出押人(掏钱的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受押人(收钱的人)处,来保证另一方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利益造成损害。押金与定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定金是制约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掏钱的人)。
意向金
意向金,严格而言,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仅存在定金和订金,也存在意向金,还可能还被叫做购房预约金或者购房诚意金。
通常,这个购房意向金会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中,根据预约合同约定,如果买方按约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购房意向金就转化为房款,此时该购房意向金的作用相当于预交了订金,假如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卖合同因不能归责于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不能履行,那么预付的房款(订金)则应该返还给买方;但是假如买方违约,那么该购房意向金就被抵作违约金归卖房所有,此时购房意向金就转化成了违约金。
相比于二手房交易,在一手房交易市场,开发商往往喜欢用类似“存1万抵5万”等促销手段来刺激购房者认购。这个时候这存的1万可能会被叫做购房预约金或者购房诚意金,那么这个购房预约金或者购房诚意金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