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容被用过期产品?消费者要小心美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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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美容被用过期产品?消费者要小心美丽陷阱

使用过期化妆品

被处罚30000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意见,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以及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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