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容被用过期产品?消费者要小心美丽陷阱
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过期化妆品指的是已经超过了其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化妆品。这些化妆品在过期后,其成分可能发生变化,甚至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同时,过期化妆品的功效也会大打折扣,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销毁过期化妆品,反而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稍微调整一下保质期标签,就能蒙混过关。甚至,还有些商家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专门采购临期或过期化妆品,更改保质期后再销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对消费者健康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化妆品市场的安全与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