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邓紫棋重录维权: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下,法律该如何破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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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邓紫棋重录维权: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下,法律该如何破障?

其二是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灵活运用。《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邓紫棋团队经公证发现,除两张专辑外,其余旧作的原录音制品(由蜂鸟制作)在首次发行时均未设置此类禁止声明。

“这一条款如同‘避风港’,在特定条件下平衡了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传播需求,避免版权过度垄断。”许磊波表示,该条款成为邓紫棋作为新录音制作者(或授权他人)绕过原版权方(蜂鸟音乐)推出重录版本的核心法律依据。

重构行业合同规范:清单化权利、精细化版税、前置化艺名保护

“当众多艺人纷纷声援邓紫棋时,这场纠纷已超越个人维权范畴,成为行业规则重构的契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骏直言,该纠纷撕开了音乐行业合同规范的深层漏洞,而《著作权法》《民法典》《商标法》等法律条文,正是重构行业合同体系的关键指引。

周骏认为,著作权归属问题需通过法定化重构解决。蜂鸟音乐利用全英文合约模糊权利边界,导致邓紫棋对《泡沫》等作品的著作权失控,这一教训极为深刻。

“行业合同应当强制要求权利清单化,比如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写明,《泡沫》词曲著作权归邓紫棋,录音制品权由双方按7:3分成。”周骏进一步解释,创作者还应保留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仅授予公司录音制品发行权等有限权利,这既符合《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要求,也能避免“自己的歌不能唱”的尴尬局面。此外,借鉴邓紫棋加入CASH协会保留传播权的经验,周骏建议合同增设集体管理条款,“将公开表演、广播等权利自动委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同时要求公司定期向协会提交作品使用数据,接受第三方审计,防止版税被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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