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窗广告遮导航,隐私强索换智能,车内大屏咋成了广告位?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卫法认为,目前针对车机的法律规定都“太抽象、不够具体直接,容易被不良企业钻空子”。
据他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但如果车企以“为客户服务”为由实时弹出“服务型广告”,则有可能规避该条款。
直接规范安全驾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车机系统的“广告弹窗”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如果因车机广告发生交通事故,难以直接定性车企的责任,只能通过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才有可能追究车企责任。”周卫法说。
另外,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控制汽车硬件的车机系统应当如何界定也并不明确。
“比如,车企将车机系统的不同功能进行‘分级授权’是否合理?通过车机发布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能否被认定为质量缺陷?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周卫法表示。
此外,车机管理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有很多争议。“比如怎样的信息推送才算‘干扰驾驶’?公司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没有定义,也就不会有处罚。”李弘一说道。
在周卫法看来,立法空白和现有法律的局限性,让车企在真正违法违规需要被追究责任时,要么依据不足、要么法定责任很轻,往往重错轻罚。回顾以往的案例,车企往往都是“被曝光才道歉、整改”。
要智能还是要隐私?
对用户来说,车机条款中所有选项都框选“拒绝”,可能连车机系统都进不去。信息是安全了,但也放弃了车的智能属性。全选“同意”,把自己的信息安全完全交给车机,自己丧失了保护隐私的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