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星:治理旅游强迫购物的澳洲经验(图)
by 李旸
对旅行社不当行为实施临时禁止令。昆士兰州《旅游服务法》规定,局长、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入境旅游接待商(无论其是否注册)及导游人员不当损害的人,有权向地方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经审理后,如认为前述行为人违反或将会违反《旅游服务法》;或者前述人员正在协助、教唆、指使、诱导某人从事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或者正在引诱某人从事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无论其是采用威胁、承诺还是其他方式;或者与某人从事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相关,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也无论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或者与他人谋划开展违反《旅游服务法》的行为,则有权颁发禁止令;情形紧急的,地方法院还可以颁发临时禁止令,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
追究不法行为人全面的法律责任。入境旅游接待商及导游人员的不当行为,侵害了海外游客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昆士兰及澳大利亚旅游业的声誉。对于其违法行为,地方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国库缴纳罚款,或者向受害旅游者进行赔偿,同时有权中止或撤销其注册资格。
by 李旸
澳大利亚旅游法律制度对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强迫购物、诱导购物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旅游者的利益,还会损害遵纪守法的其他旅游服务者,如坚持合规经营的商店、餐馆、服务场所等。未来,对于守法经营的商家的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都应当依法受理,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授予执法机关充足的执法手段。没有充足的执法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就无法开展权威执法。未来,对于强迫购物、诱导购物,或者试图强迫购物的行为人,应当授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采取紧急关停措施。
追究关联人员的法律责任。强迫、诱导游客购物的行为人,表面上看是某个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实际上,该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受到一些旅游购物场所负责人的控制。此类购物场所的负责人,属于旅行社的关联人员。治理旅行社及导游的强迫购物、诱导购物,必须同时对存在关联行为的购物店、购物场所负责人进行联动治理。
【责任编辑:郭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