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施行!浙江出台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届满前两年,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规划实施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省级自然公园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范围调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省级自然公园部分区域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受到破坏,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的;
因实施国家、省重大项目,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省级自然公园部分区域,可能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
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及人文景观等,优化保护范围的;
因处置矛盾冲突或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保护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的;
其他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可以调整的。
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原则上应做到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出调入面积总量平衡,保持总面积相对稳定。
申请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应当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可同步开展规划修编和报批(省级湿地公园除外)。
《管理办法》还明确,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并采取必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和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