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发布西大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通告
(一)主坝、六轴坡副坝:
仓库北炸药库东墙外3m,仓库东南墙角外1m,民工房东南墙角外2m,以上三点连线,向北至老虎脖子山分水岭,向南至反滤纵沟右岸上口外3m与唐河的交汇点,向西与主坝桩号1+240m处坝脚外500m相连,向南以管理范围外30m为界。
(二)坡上及山庄副坝:
均以下游管理范围外50m为保护范围。
(三)库区:
库区内均以140.5m(85高程139.35m)高程以上至校核洪水位152.96m(85高程151.81m)顺山坡向上延伸20~100m为保护范围,其中唐河、通天河、三会河上游边界与管理范围一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大坝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水库防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大坝、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擅自移动、毁坏界桩(牌)和公告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