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护航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渔业法 5月1日起施行
养殖篇
绿色养殖守护“舌尖安全”
问:从事水产养殖需要办哪些证?无证养殖有何后果?
答: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问:新渔业法对养殖环保和质量安全有哪些硬性要求?
答:核心是“绿色养殖、全程管控”:尾水必须达标排放,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合理投饵用药;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饵料、饲料、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如实记录苗种、用药、销售等信息,台账保存至少2年,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2000元—2万元罚款;此外,养殖外来种、杂交种须备案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物种逃逸造成生态风险的,最高罚50万元。
问: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有哪些新规?
答:从事水产苗种生产须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新品种苗种,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苗种价值1—10倍罚款。种质资源进出口须经省级以上渔业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万—50万元罚款。
捕捞篇
合规捕捞守住资源“生命线”
问:从事捕捞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无证捕捞怎么罚?
答:须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