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过敏体质仍用“头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引患者质疑
2026年4月4日,王女士向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健康局提起了该事件的实名投诉。后临淄区卫健局依据相关管理原则,将投诉转至事发医院处理。
4月10日,王女士接到自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市立医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你当时做了头孢皮试,呈阳性,但是你在医院观察了2天才出院”并表示“医院已做保障再无其他责任”。
对于医院的答复,王女士拿着病历等多种记录予以坚决否认,“病历上均有明确记录,医院抢救完的第二天就要求出院,哪里来的观察一说。”
病历中记载的抢救用药记录
在采访中,王女士向记者透露,通过医院打印病历发现,住院期间血常规、痰培养等检查均显示无明确细菌感染,然而入院病历记录中的“慢性咽炎”,在出院病历记录中却变成了“急性支气管炎”。
对此,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姜海兵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认定存在违反药物禁忌用药导致严重过敏后遗症的,法院将判决医方承担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更加巨大全面的赔偿,涉事的工作人员亦可能面临卫健委的警告、停业甚至吊销执照等严厉行政处罚。
是否涉嫌“擅自篡改病历”的行为在法律上将面临极其不利的后果。病历是还原诊疗过程的最重要证据,若被法院或鉴定机构判定为关键事实不真实,不仅将导致医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涉事医生还可能因此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停业的惩戒。
从业人士表示,在王女士明确告知过敏史且皮试结果呈阳性的情况下强行给药,已触碰临床用药的红线。
4月27日,记者采访了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市立医院),一负责宣传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情况要进行核实,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联系了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咨询临淄区卫健局。随即,记者联系了临淄区卫健局,一女性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问题须经宣传部门同意后才能回答。
涉事医院
5月7日,在迟迟没有等到医院回复的情况下,记者再次致电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淄博市市立医院),医院法规科高姓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事件因涉医院及病患隐私,需要患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医院面谈,至于其他问题,该工作人员拒绝回答。
作为淄博市东部医疗中心,淄博市市立医院(临淄区人民医院)官网显示,该院始建于1936年,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连续四年位列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B++行列。
面对王女士的遭遇,鲁网·民生帮办将继续关注。(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刘宗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