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罗博特科并购项目中执业违规,东方证券、国浩所均遭警示
国浩所及3名项目签字律师、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和高管均被罚
因罗博特科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深交所表示,国浩所、邵禛、林惠、柯凌峰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国浩所、邵禛、林惠、柯凌峰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但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深交所进一步指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林惠、柯凌峰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强调,国浩所、邵禛、林惠、柯凌峰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专业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因上述违规事项,深交所还发布《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称,罗博特科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戴军,董事王宏军,董事会秘书李良玉未能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罗博特科、元颉昇、戴军、王宏军、李良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