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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

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代理销售业务(下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下称合作机构)委托,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下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代销业务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客户。在开展代销业务时,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还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与此同时,《办法》还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

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2025 03/21 22:34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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