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闻  >   体育频道  >  正文

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

(五)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

(六)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七)为谋取不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

(八)利用代销业务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及相关人员收取、索要或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九)通过公共传播媒介,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拆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或者受(收)益权,突破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十)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十一)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尽责履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动管理责任。对于公募资管产品、私募资管产品、保险产品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办法》明确了披露周期及应披露的相关信息。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划和基本情况、主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等。遇有突发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2025 03/21 22:34 澎湃新闻

联系我们|eastday.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

金融监管总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

(4/5)
明珠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