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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投资者保护(二):控制权变更条款

就债权而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些时候并非仅仅依赖于借款人本身的价值和信用,还要参考其背后实际控制人或集团整体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因此,当实际控制人或母公司丧失了对借款人的控制权,是债权类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事项,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一定程度上都需要对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投资者保护条款示范文本》当中,说明了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职、一定占比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发行人也可以将评级作为触发条件之一(如信用评级下调或展望负面)。在发生控制权变更后,发行人可选择触发债券回售安排,即投资人以一定价格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市场惯例的回售价格通常为票面价格的101%,如选择其他价格也应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或触发违反控制权约定的事项,如发行人赎回债券或提高债券利率等。

以北京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为例,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即控股股东不再是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控股股东变更为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则不构成控股股东变更);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即实际控制人不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则可选择将本期债券以101%的价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控制权变更条款的应用

2025 03/30 12:59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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